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北京市园林美化局,上海市美化和市容办理局,重庆市园林作业办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办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美化建造的告诉》精力,加强城市园林美化建造的安排领导和监督办理力度,加速城市园林美化建造脚步,进步城市园林美化水平,改进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造,依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定方法》,我部将安排而且展开国家园林城市(区)复查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1、城市园林美化建造行政办理机构设置、功能定位和队伍建造状况。
2、城市绿洲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城市绿洲系统防灾避险现状查询评价及规划编制施行状况及《城市绿线办理方法》的执行状况。
3、2008年以来城市园林美化建造的基本状况(包含园林美化建造与保护的财物金额的投入、绿洲的建造与维护办理、园林美化法规及规范系统建造以及园林科研等状况)。
4、2008年以来城市园林美化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包含侵吞城市绿洲、损坏城市美化效果及园林美化法律状况),以及展开节约型园林美化建造的状况。
5、城市生活废物无害化处理与污水会集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造状况。
6、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保证性住宅建造及北方采暖区域供热计量变革的施行状况。
1、各有关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和直辖市园林美化行政主任部分对本区域复查规模以内的国家园林城市(区)做全面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状况报送到我部城市建造司(含电子版)。
2、依据各有关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直辖市园林美化行政主任部分的复查状况,我部将于9月底前安排检查。
复查作业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结,复查结果在住宅和城乡建造部网站上发布。复查合格的,保存“国家园林城市(区)”称谓;复查不合格的,期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吊销其“国家园林城市(区)”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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