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别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上的水准、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定估计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对公司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直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